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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 | 作者:鹏海网络部 | 发布时间: 2018-05-14 | 25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快推进《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在我国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决定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进一步明确可以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及其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30号公告明确的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试点范围基础上,增加大连港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


二、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