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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单证册及临时进出口报关详解
来源: | 作者:鹏海报关部 | 发布时间: 2020-03-26 | 5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1、什么是一般临时进口货物?

从一个国家进口后在一定期限内按原状又从该国家复运出口的货物,通常被称为一般临时进口货物。例如:参加展会的展品,为客户展示的商业样品,以及用于测试或拍摄等活动的专业设备等。

2、一般临时进口货物在流转过程中有哪些特点?

1)货物保持原状;(2)货物的商业价值不发生改变;(3)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更;(4)货物要办理多次的报关手续;(5)货物的临时进出口都有一定的期限;(6)货物临时进出口时都存在担保的问题。

3、携带一般临时进口货物该如何办理海关的手续?

任何国家都准许货物在本国临时进口。通常这类货物的进口时间不会超过十二个月。申请人有三种方式可以办理临时进口的手续。

A: 向海关交纳押金

在办理临时进口手续时申请人要向进口国海关交纳押金(金额相当于进口国关税和其他各税的总和)。一般来讲,在欧洲要交纳货值的20-30%、澳大利亚是50%等。待货物复出口后,进口国海关会在一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全额退还押金。(在欧洲,押金通常是在货物复出口后的2-6个月内退还。费用将以进口国当地货币支付。)

B: 申请临时进口担保

申请人在办理临时进口手续时,可以按照进口国海关的要求提供担保人,申请临时进口担保。

C:使用ATA单证册

ATA单证册是一份国际通行的报关手册和担保文件。被世界上65个国家和地区所接受。ATA单证册可使申请人免去向海关交纳押金或申请临时进口担保的情况。申请人能够预先安排并使用统一的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4、
ATA单证册制度适用的货物范围

  ATA单证册制度适用的货物是“暂时进口货物”,不是贸易标的货物。贸易性质的货物,无论是进出口、来料加工、三来一补还是易货贸易等其他贸易方式货物,都不适用于ATA单证册。广义上讲,ATA单证册制度可以适用于任何货物,包括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附约AC除外)中规定的货物以及将来新增附约中的货物。狭义上讲,针对某一个实施ATA单证册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而言, 该国或地区ATA单证册制度的适用范围指的是该国或地区作为进口方时接受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范围。

按照进口目的划分,适用于ATA单证册的货物有以下几类:

  1、在各类国际博览会、交易会、展览会、国际会议及类似活动上陈列或使用的物品;

  2、以寻求境外供货订单为目的向客户展示或演示的商业样品;

  3、各类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设备,例如赴境外报道、录制节目、摄制影片所需的出版、音像广播、摄影设备;赴境外安装、调试机器所需的各种测量仪器;医务人员所需的医疗器械;演员、乐团、剧团所需的演出服装、道具等;

  4、用于货物内外包裹、或用于货物卷绕、系缚及其他目的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包装物品;

  5、海员在履行海上任务时使用的物品,包括文化、体育、休养、宗教或体育活动的用品;

  6、用于科学研究和教育的的仪器装置、设备及其配件等;

  7、用于教学或职业培训的各种设置、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等;

  8、各类私人车辆;

  9、私用航空器和游艇;

  10、各种促进旅游的宣传物品、小礼品、音像制品等;

  11、货运集装箱;

  12、各类商用车辆。

不适用于ATA单证册的货物一般有:

易腐烂或易消耗的物品;

以销售为进口目的的货物;

打算赠送的货物;

以加工或维修为进口目的的货物;

用于工业制造、货物包装(手工工具除外)、资源开发、建筑物的建造与维修、挖掘及类似工程所需的设备。

5、已实施ATA 国家

波黑  日本  韩国  印度  墨西哥  哈萨克斯坦  塞内加尔  摩洛哥  罗马尼亚  葡萄牙

中国澳门  英国  黎巴嫩  加拿大 中国香港  中国  阿联酋  美国  乌克兰   土耳其  泰国 突尼斯瑞士 瑞典 斯里兰卡 西班牙 南非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新加坡 塞尔维亚 俄罗斯 波兰 巴基斯坦 新西兰 挪威荷兰 黑山 蒙古摩尔多瓦 毛里求斯 马耳他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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